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情况紧急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六)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