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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会计行业协会是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会计人员自愿加入会计行业协会。
  会计行业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计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计行业协会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会计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全市会计行业自律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自取证当年起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作为继续教育登记依据。继续教育情况载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必备条件。
  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费用,并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高其业务素质。
  对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聘用其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会计人员下列信息:
  (一)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会计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且受到下列处理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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