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评估、使用和转让审计制度,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
(六)依法审计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严格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检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严肃财政纪律;
(八)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九)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
(二)按照规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区域职务犯罪特点,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结合处理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内部监督职能,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疏忽职守行为,警诫消极履职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依法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每年至少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履行司法职能,监督和维护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依法支持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舆论监督导向,发挥舆论监督社会效果。新闻媒体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