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NO:SC1124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勤勉、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