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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九届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二)篮球、排球、足球
  分别录取各组别男、女代表队前8名,如报名不足或等于录取数则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
  十二、代表团团体总分与计分办法
  大学组各校参加至少4个项目,学院组各校参加至少3个项目,高职专科组各校参加至少2个项目,方予计算代表团团体总分。
  按各校代表团“参与比赛分”和在各项目竞赛中获得的“竞赛分”总和,录取大学组、学院组和高职专科组代表团总分前8名。计分办法如下:
  (一)参与比赛分
  在符合各组别最低参赛项目数要求的前提下,各代表团每增加1个项目,代表团团体总分加5分。报名后(本届大学生运动会报名会结束后)无故弃权,每弃权1个队扣代表团总分10分。
  (二)竞赛分
  1、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获得各组各单项前8名者,分别按9、7、6、5、4、3、2、1(田径全能项目,田径、游泳、定向越野接力项目,乒乓球、羽毛球团体赛,健美操12人技巧啦啦队、8-12人舞蹈啦啦队项目的名次双倍计分;破湖南省大学生田径最高纪录者,加计9分,同一人(队)在同项目赛中的破纪录分只加计1次)计分,累积计入各队团体名次总分和代表团总分。团体名次总分不另计入代表团总分。
  2、篮球、排球、足球:获得各组前8名的队,均按田径等单项的相应名次得分的5倍计分,计入代表团总分。
  (三)如遇2个或2个以上代表团总分相等,以参赛项目多者列前;如仍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十三、奖励
  (一)对获得代表团总分以及各项目团体总分前8名的团(队)颁发奖杯。
  (二)对获得各项目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对获得各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十四、体育道德风尚奖
  大会评选优秀体育代表团、优秀代表队、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奖,具体评选方法另发。
  十五、技术官员、仲裁委员及裁判员
  (一)各项目技术官员、仲裁委员、总裁判长及骨干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聘请。
  (二)各项目辅助裁判员由裁判长与各承办单位商定提名,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统一调派。
  十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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