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五条 各县(市、区)的筹建、开业申请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并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诺书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在收到筹建、开业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后出具复审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自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依法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和市公安局报送相关资料。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设立的条件

  第八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要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地方产业导向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所有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试点期间,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国家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家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不得以持有股份对外提供担保。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