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一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二是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其他如管理费、开垦费、规划费、防洪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不得用罚款形式“以罚代批”、“以罚代管”。
(三)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收费政策。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照相费等。
(四)婚姻登记收费政策。农民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只需缴纳9元/对的结婚证书工本费或离婚证书工本费。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五)计划生育收费政策。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实行免费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严禁借开准生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面向农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规定由财政支付费用的项目外,免收药物(米非司酮)流产和清宫收费,免收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
(六)村级组织报刊订阅实行“限额制”。村级报刊订阅费按其经济收入状况分别不得超过400元、600元、800元的限额,乡镇及其他部门不得代村级征订报刊,不得在村级专项经费中直接扣除报刊费用。
(七)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困难群体遗体和市辖区内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实行免费火化。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八)惠农补贴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退耕还林补助等资金必须及时足额落实到户。严禁将农民的补贴补偿款抵顶农业税费尾欠和其他欠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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