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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意见
(菏泽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有序流动,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等户籍证件时,均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中涉及“户别”栏一项视情填写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以往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其登记的户口性质标注暂不统一取消,但居民办理户口迁移等户籍业务以及自愿申请取消的,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
  二、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加强领导,稳步推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取消户口性质划分,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以及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促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更好更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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