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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环卫系统中评选表彰菏泽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环卫系统中评选表彰菏泽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菏政字〔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市广大环卫职工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洁”的无私奉献精神,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庆祝建国60周年和山东省第十五届环卫工人节,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环卫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环卫系统一线工人中评选表彰“菏泽市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数额及范围
  (一)表彰数量。评选表彰菏泽市劳动模范10名。
  (二)评选范围。全市环卫系统中直接从事环卫工作的一线工人(包括长期合同工)。
  二、评选条件
  菏泽市劳动模范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市容环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连续从事市容环卫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市容环卫事业改革和发展中,开拓创新,积极提合理化建议,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三)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
  (四)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和评选推荐的原则及方法
  (一)名额分配。每县区(含市开发区)各1名。
  (二)评选原则。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上而下、层层推荐和群众认可的原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评选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三)评选办法。全市环卫系统菏泽市劳动模范评选按照1:2比例差额推荐方法,根据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并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各县区评选推荐的组织工作由各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区总工会评选推荐,并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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