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眼科医院和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试行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9〕239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眼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机动车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467号)收悉。鉴于天津市眼科医院和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已配置计时停车设备,具备计时存车收费条件,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市眼科医院和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院内机动车存车试行计时收费。计时存车收费标准采取分时段计费的办法,小型客车,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鉴于医院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对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实行免费存车,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1元,依此类推。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 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大型客车,每天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2元。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军车停放实行免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