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七)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九)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四)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十五)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十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市直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市直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市直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市政府公报;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市档案馆),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通过互联网报送系统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电子文档,在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将纸质信息报政府信息查询中心,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应定期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尽快实现政府信息网上查询功能。
第十一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需要以市政府名义或本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