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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争创先进工作目标实行加分制。以正式文件(复印件)或书面文字为依据,其它一律不加分。

  1、主要工作或以本单位为主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国家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市级部门(含领导小组)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

  2、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级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国家部门推广的,每项加2.5分;被省委省政府推广的每项加2分;被省级部门推广的,每项加1.5分;被市委市政府推广的,每项加1分;被市级部门(含领导小组)推广的,每项加0.5分。

  3、政治、业务、综合等各项工作被国家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3分;被国家部门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2.5分;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2分;被省级部门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1.5分;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1分;被市级部门(含领导小组)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0.5分。上述表扬不含领导讲话。

  4、表彰、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奖励必须以文件为准。批示表扬以书面文字为准。

  5、同一项工作获多项奖励或推广,按最高值加分,不重复加分。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加分。

  6、个人受表彰、科技成果获奖等一律不纳入加分范围。

  7、B类单位争创先进加分项目最高分值不超过5分。

  三、考核组织

  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计财处负责人参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总结、自评。各县(市)、区局(分局)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并根据年初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逐项进行自评打分,于2010年1月5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二)考核组考核。市局相关处(室、局)根据职能分工,对各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核实、打分,有加(扣)分的要说明理由;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根据自评打分和机关处(室、局)打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对各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三)审定。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听取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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