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量化计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五、市军转办根据当年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数量与拟安置单位分别按1∶1.2的比例预留安置岗位,按照上述干部的职级、分数高低,依次分别约请军队转业干部选岗。选岗的顺序为:先高职级,后低职级;先高分,后低分。职级相同的军队转业干部分数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选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选岗。选岗结束后,形成安置初步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有关要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在选岗时,遇有需要回避的职位,应当主动回避。
七、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各县、区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3.
惠州市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分类分配的安置办法,按照由军队转业干部填报志愿、考试考核确定到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指令性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单位岗位和职务的步骤进行。
一、考试考核成绩。考试笔试分数与考核分数相加为考试考核成绩,不折算、不封顶。
二、考试分:考试内容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共基础知识》,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异地评卷计分。
三、考核分:以档案材料为基本依据,对军龄、任职年限、奖励、特殊工作环境(指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贡献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对惩戒进行减分。
(一)军龄分:军龄每一年计1分。
(二)任职年限分:任职达到最低年限后每满一年计1分。
(三)奖励分:获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30分;获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25分;获一等功一次计20分;首次获二等功计10分,以后再立二等功一次计2分;首次获三等功计5分,以后再获三等功一次计1分;“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和集体立功不计分。因同一事项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奖项计分一次。奖励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特殊工作环境分:边远艰苦地区(同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含代职)每满一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贡献分:在驻惠部队工作每满一年计0.2分;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州的计4分。
(六)惩戒分:行政处分 -- 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次减8分、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一次减10分、撤职一次减12分;党内处分 -- 警告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撤销党内职务一次减10分。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可累计减分,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军队转业干部可在第一、二、三、四类单位(详见附表)中选择两类单位填报第一、第二志愿。
第一类单位为实施
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6类机关单位(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单位;第二类单位为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政法系统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和国家安全局);第三类单位为市直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房产管理局等);第四类单位为市直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中专学校、医院等);第五类单位为企业单位。
五、考试考核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和组织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成绩和所填报的志愿公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