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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惠州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按照由安置部门提供单位岗位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根据职级、分数高低先后选择安置岗位的步骤进行。 一、分数由基础分和考核分组成。 二、基础分每人统一计60分。 三、考核分:以档案材料为基本依据,对军龄、任职年限、奖励、特殊工作环境(指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贡献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对惩戒进行减分。 (一)军龄分:军龄每一年计1分。 (二)任职年限分:任职达到最低年限后每满一年计1分。 (三)奖励分:获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30分;获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25分;获一等功一次计20分;首次获二等功计10分,以后再立二等功一次计2分;首次获三等功计5分,以后再获三等功一次计1分;“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和集体立功不计分。因同一事项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奖项计分一次。奖励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特殊工作环境分:边远艰苦地区(同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含代职)每满一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贡献分:在驻惠部队工作每满一年计0.2分;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州的计4分。 (六)惩戒分:行政处分--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次减8分、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一次减10分、撤职一次减12分;党内处分--警告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撤销党内职务一次减10分。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可累计减分,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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