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刑事处罚的;
7.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伪造档案和户籍材料,欺骗组织,以达到进入惠州市安置的目的,一经查实,其干部档案退回部队,并取消其今后在惠州市安置的资格。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市直、县(区)安置的原则:
(一)分配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原则:
1.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市直单位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3.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为双军人,其中一方驻地在惠城区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4.原籍在惠州(或入伍地在惠州)的军队转业干部;
5.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且配偶户口在惠州市。
(二)分配到惠城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不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3.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惠城区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4.由市统筹安置的。
(三)分配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阳区或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3.由市统筹安置的。
(四)分配到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的;
3.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志愿到山区县照顾安置原则,由市统筹安置的。
军队转业干部除按以上原则分配外,可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安置实际情况调整市直和各县、区的安置任务,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必须无条件完成调整后的安置任务。
第七条 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月31日,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方案。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县、区和市直单位不能以年龄偏大、职务偏高、专业不对口、籍贯过于集中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并且要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第八条 对计划分配到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条款确定职务。对计划分配到财政核拨、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第九条 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在副处级单位任副职领导职务(副处级)。
2.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如无职位空缺,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
3.任职未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安排主任科员或副科级领导职务。
4.任职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
5.任职未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任职未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职务安排的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广州市军转办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粤军转〔2009〕134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