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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五、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组织技术评审的时间除外。
  经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六、水土保持方案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办理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和有关审批手续。市、县(区)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严格把关。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采矿、采石、取土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林业部门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人员参加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市规划建设联审会议。
  七、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列入工程建设计划,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施设计文件中单列水土保持设计专篇;在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损坏植被,破坏或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执行。
  九、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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