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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惠府办〔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防止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
  (三)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
  (四)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大方量挖填土方、大面积破坏植被的建设项目及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开挖、扰动山体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已平整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平整时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土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按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批准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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