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不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3.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惠城区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4.由市统筹安置的。
(三)分配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阳区或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3.由市统筹安置的。
(四)分配到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的;
3.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志愿到山区县照顾安置原则,由市统筹安置的。
军队转业干部除按以上原则分配外,可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安置实际情况调整市直和各县、区的安置任务,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必须无条件完成调整后的安置任务。”
五、第七条修改为:“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月31日,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方案。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县、区和市直单位不能以年龄偏大、职务偏高、专业不对口、籍贯过于集中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并且要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对计划分配到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条款确定职务。对计划分配到财政核拨、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