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业经十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重大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后评价事项是指《
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
五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是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和重大决策提出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以有利于检验重大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重大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重大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定期组织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重大决策实施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重大决策后评价,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第七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