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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市政府关于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落实“一户一技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009年,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目标是:全市培训农村劳动力2万人,落实“一户一技能”计划。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80%,转移就业率85%以上;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技能培训及“一户一技能”的各类台帐。培训任务由市统一下达到县、区政府,县、区可将任务分配到有资质的技工学校、中职学校、培训中心、农民工培训基地(以下统称培训学校)。县、区政府是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具体责任单位。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学校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县(区)长和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年度考核,市政府年中督查,年终进行考核。
  二、落实责任分工,抓好资源普查
  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资源普查及宣传发动责任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委会负责。
  (一)村委会负责本村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宣传发动并将填好的《个人信息表》及《村级综合表》(见附件3、附件4)于每月30日前统一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主动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安排培训等工作,汇总并公布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的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信息和培训信息,数据要求准确无误。要收集各村上报的信息表格,汇总《乡镇级综合表》(见附件2)于每月3日前上报县(区)劳动保障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劳动保障局每月5日前将《县级综合表》(见附件1)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制或分片包干制,及时收集、汇总和上报情况。要加强对本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跟踪服务,确保工作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三、开展合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
  培训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园区和乡镇的合作,实行校企合作、校园合作、校镇合作,做到送教进厂、送教进村、送教进园。
  --开展校企合作。培训学校要与用工企业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和责任,通过在企业设立培训基地,形成长期合作关系,要按照企业的培训要求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聘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任教,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企业应主动向培训学校提供用工信息、培训信息及订单式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所需的场地设备,组织本企业农民工参加培训。
  --开展校园合作。加强与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的合作,在园区内建立培训基地,使园区内的培训常态化。园区管委会要做好对园区内企业用工需求和培训需求的信息汇总。为培训学校进入园区提供服务,组织园区内企业招用经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不断提高园区内企业用工本地化的程度。
  --开展校镇合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主动联系培训学校,提供培训场地和条件,发动和组织本地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学校要做好培训的宣传发动工作,将培训信息送到村,做到家喻户晓。要充分发挥在师资和设备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受训农村劳动力在短期内掌握一门技能。
  四、切实加强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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