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物〔2009〕8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