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惠府〔2009〕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6〕148号)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标题修改为“
惠州市服务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服务业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111号),规范服务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三、第四条修改为:“享受市政建设费优惠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属市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主要包括:物流、旅游、金融、现代商贸、文化创意、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外包服务、公共服务等;
(二)项目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报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
(三)项目投资额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四、第七条修改为:
“项目建设单位按核准的项目投资额,享受市政建设费优惠:
(一)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80%缴纳;
(二)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不含1.5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70%缴纳;
(三)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60%缴纳;
(四)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市政建设费按50%缴纳。
以外汇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五、第九条修改为:“发改部门应从收到项目优惠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核发《惠州市服务业项目市政建设费优惠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