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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各县(区)今年内全面完成县级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市级部门在今年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加快推进,明年全面推行。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合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精神实施改革,按照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清晰、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合理调整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

  (二)精简效能原则。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宗旨,调整内设机构,归并行政审批职能。

  (三)积极稳妥原则。整体部署、统一要求、分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拟定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

  1.理顺行政职能,理清审批事项和内设机构。县(区)政府、市级部门按照审监分离、上下衔接、运转顺畅要求,梳理行政职能及相关审批事项、内设机构分布情况,按照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拟定行政审批职能整合总体工作方案。

  2.调整职能,明确审批和监管职责,设立行政审批处(科)。通过“增设”、“撤一建一”、“并一设一”、“挂牌”四种形式,将分散在多个处(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到行政审批处(科),统一承担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增设”,即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对一些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多、审批处(科)室多、审批事项多的综合部门增设行政审批处(科);“撤一建一”,即行政审批职能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处(科)室承担的部门,其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应进行分类、归并、调整,撤销一个原有处(科)室,单独设立一个行政审批处(科);“并一设一”,即因工作性质特殊,撤销一个原有处(科)室确有困难的,可在合并原有处(科)室的基础上(保留原有处或科室名称),单独设立行政审批处(科);“挂牌”,即行政审批职能由一个处(科)室承担,或者办件量少的部门,单设行政审批处(科)确有困难的,可在原有处(科)室增挂行政审批处(科)牌子。

  目标期限:县(区)、市级试点部门于10月30日前完成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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