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7.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
8.《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5月25日 水建管(2006)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