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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手册》(试行)的通知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7.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
  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5月25日 水建管(200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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