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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手册》(试行)的通知

  (三)安全管理目标控制: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中,是否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四)设计交底:在设计文件中是否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以及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五)工程设计变更后,是否对变更方案中涉及安全施工设计交底。
  (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对设计单位的其他要求。
  二、对项目法人检查内容
  (一)法人机构:按规定成立项目法人单位,并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机构健全。
  (二)安全机构: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管人员。
  (三)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了任务分解。
  (四)安全生产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2)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项目法人与内部科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到人;(3)落实项目法定代表人、安全分管领导、专项工作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职责。
  (六)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保障制度;(2)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3)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5)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报告制度;(6)安全生产会议制度;(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安全生产隐患台帐:(1)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登记,包括隐患性质、危险程度、所在部位、主要事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现场监理人员处理意见、项目业主处理意见。隐患整改责任人员,整改时限等;(2)重大安全隐患“五落实”情况;(3)安全隐患整改及销号情况。
  (八)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编制的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九)应急救援:(1)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开展应急救援及演练;(3)建设期施工度汛方案、措施,防洪预案、防汛职责落实等。
  (十)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
  (十一)有关拆除和爆破项目的发包及相关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方案等。
  (十二)是否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
  (十三)是否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十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对项目法人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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