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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报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的园区,必须以园区开发公司为贷款主体。园区开发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以园区管委会委托其它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二)园区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用地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完整、科学、合理,并经过有关机构评审和政府批准;
  (三)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
  (四)园区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作规范;
  (五)园区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办理了相关手续;
  (六)申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规划相一致,项目已实施或正在实施。
  第六条 贴息额度及期限。予以贴息的贷款必须是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新增的且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贴息额度是根据园区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额度。
  第七条 申请园区专项资金,应逐级上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申报贴息时间。各县(区)在本县(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园区开发公司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贴息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贴息项目计划,市、县(区)财政负责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申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3、园区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4、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资金入账单据及付息凭证。
  5、园区开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与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有关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项目和资金审核制度,严把项目审核关。园区申请贴息部分的贷款及补贴的利息必须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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