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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三、现场检查

  1.出示证件。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监察执法应保证两名及以上监察员,并出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2.现场监察。首先,应告知煤矿企业监察执法任务及目的。其次,了解煤矿相关情况,检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相关证照;查看图纸、瓦斯报表、安全检查报表、作业规程等相关资料。第三,按监察预案分组进行地面或井下监察。

  3.现场处理。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并按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三十条规定送达。

  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通知时,可以先口头下达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事后补办《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整改复查

  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移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组织复查并反馈复查情况。当事人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10日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当事人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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