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湘煤安监察〔2009〕139号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九年十二月三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各监察分局依照本程序规定,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矿井实施煤矿安全行政监察执法。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的启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监察执法计划、信访举报材料或者其它执法行动的要求对煤矿企业及矿井启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的启动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执法准备
1.制定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辖区内煤矿实际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根据已批准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在局域网上予以公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2.指派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指定两名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其中一名为主办监察员。
3.明确任务。由主办监察员拟定监察执法预案,监察执法预案要写明矿井名称、地址、性质、能力、主要灾害及程度、目前状态(改扩建、正常生产、停产整顿、证照过期、暂扣证照);描述上次监察执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的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情况;提出本次监察执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监察执法的方式方法,监察执法人员分工等要求。
4.携带资料。携带监察对象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上次监察执法文书或从内网服务器下载执法基础资料,可能使用的监察执法文书。
5.准备器材。准备矿帽、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风表、瓦检仪、照相机、录音机等监察仪器仪表,制作执法文书所需的电脑、打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