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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南京市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

第六章 补助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市属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项目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四条 区、县及开发区视财力情况对项目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五条 各相关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委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管理,会审编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经技字[2006]117号、宁财企[2006]29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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