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提升拉动作用;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凡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导制定并获颁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获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的企业申报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
第六条 技术创新服务及产业与资本融合等平台建设、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等项目,不受第四条第二款限制。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过“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企业将填好的《南京市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报市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部省市直属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每年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原则上按下述标准统筹安排:
(一)获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项目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二)主导制订并获颁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获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项目补助30万元;
(三)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补助30-50万元;
(四)技术创新服务及产业与资本融合等平台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项目、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等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补助审批
第十条 南京市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报市经委科技处;市经委科技处根据项目类别分别征求委内行业管理处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