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2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是当前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破除当前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分离、以单一管理代替综合管理、行业管理代替社会管理的旧体制,重新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效,夯实和谐南京建设基础,现根据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体制创新工作试点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保块管、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充分发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将物业管理纳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强化住宅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逐步实现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高效率和全覆盖,及时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矛盾问题,不断推动社区稳定和谐与社会文明进步。
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原则
住宅区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城市管理的大平台,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考核。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范畴统筹考虑,综合协调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心在街道和社区,各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的工作优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合管理资源,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协调服务和考核监督,真正将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三)权责统一、保障到位的原则
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划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尽可能下放相关管理职权,积极为区、街综合管理协调创造条件,为区、街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