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监督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载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