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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从退役士兵的专项培训经费中列支。符合就业专项资金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为不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肄业)生开展一定期限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培训专业和等级进行培训,并制定具体的培训教学计划;向社会发布的招生广告或简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培训质量和学员就业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安排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促进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挪用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挪用或者未提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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