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金融机构可为其发放一定数额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性项目在申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的内容。项目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的信息监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基础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根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和失业平均周期等情况,确定失业预警线。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失业率达到预警线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报刊、显示屏、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力资源的数量、分布、结构、素质和变化趋势;
(二)就业岗位分布和发展趋势;
(三)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况;
(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五)就业状况调查分析;
(六)其他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