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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社会经济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指标,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与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部门分工协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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