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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采矿登记时,由州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采矿权招、拍、挂有偿出让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进行公开招、拍、挂有偿出让。

  (四)有偿出让金首先用于补偿探矿权人探矿成本或投标时报出的投资金额,有偿出让金收入超过评估认定探矿成本价或投标时报出的投资金额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和探矿权人实行分段累计分享收益,具体为:超过探矿成本价1000万以内的,实行7:3分成;超过探矿成本价在1000--5000万以内的,实行8:2分成;超过探矿成本价5000万以上的,实行9:1分成。州、县按4:6分成。

  (五)为确保探矿取得客观、准确的储量数据,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可对同一宗矿设置多个探矿权,以此全面掌握矿山储量数据,为实现采矿权的公正竞争奠定基础。

  五、2009年8月31日以前设置的探矿权,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与探矿权人补签探矿协议。探矿结束后,由州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采矿权招、拍、挂有偿出让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进行公开招、拍、挂有偿出让。

  六、采矿权到期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且采矿权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不再对采矿权进行拍卖,但必须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入股。

  七、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后,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与采矿权人签订入股协议,具体比例为:金矿30%;稀有金属矿25%;黑色金属矿20%;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金属矿15%。

  八、2009年8月31日以前国企改革和政府招商引资配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采矿登记时,不再进行采矿权招、拍、挂,按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

  九、凡需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报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州、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上报审批。

  十、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时,采矿权申请人编制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提交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深加工利用方案或资源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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