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凡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依法减免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扩建、改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居住区改造、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旧居住区改造、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七)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八)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要逐步实现园林绿化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大力推进城郊大环境绿化,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按每侧30-50米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由财政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和公园绿地的新建、改造等工程,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施工。基建工程竣工后,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完成绿化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的第一个植树季节内,必须完成绿化种植任务,对未完成任务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对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组织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绿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