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区(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要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人员的主持下,依据政策、结合农村实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规劝,帮助并促使其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要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根据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实际,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其余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各地要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配备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人员。
四、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建立健全仲裁工作规则,认真受理仲裁申请,严格监督仲裁活动。要认真受理案件,并对仲裁申请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本委管辖及受理范围,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主体身份是否适合。要及时立案审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同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要设置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双方要求可以在纠纷涉及的乡(镇)或者村开庭,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仲裁庭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由1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制度,规范调解仲裁程序和法律文书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