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五、补偿模式
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部分特殊病种)补偿”、“门诊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部分特殊病种)补偿”两种模式。
六、补偿设置
(一)门诊补偿。
1.实行家庭账户的,要注意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门诊服务。
2.实行门诊统筹的,门诊补偿一般应限于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要注意科学合理限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次均最高补偿额和参合农民每人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等控制指标。
(二)住院统筹补偿。
| 起付线(元)
| 补偿比
|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
| 75%
|
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 200
| 60%
|
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 600
| 45%
|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700
| 35%
|
非定点医疗机构
| 800
| 25%
|
1.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