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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


  (五)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五、补偿模式

  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部分特殊病种)补偿”、“门诊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部分特殊病种)补偿”两种模式。

  六、补偿设置

  (一)门诊补偿。

  1.实行家庭账户的,要注意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门诊服务。

  2.实行门诊统筹的,门诊补偿一般应限于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要注意科学合理限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次均最高补偿额和参合农民每人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等控制指标。

  (二)住院统筹补偿。

起付线(元)

补偿比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

75%

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60%

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600

45%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700

35%

非定点医疗机构

800

25%


  1.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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