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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0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经市政府同意,2010年全市实行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实行市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证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基本平衡、大病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

  二、严格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部分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医疗救助等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三、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基金分配及使用

  (一)家庭账户基金。

  尚未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区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青神县),农民个人家庭账户按每人每年14元计入;不得将政府补助资金计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可以由家庭内参合成员共同使用,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门诊统筹基金。

  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县(洪雅县、丹棱县),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量的20%提取,不得再提取家庭账户基金。

  (三)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四)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达到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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