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待安置的随军家属,在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基本生活补贴,由驻市部队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规定执行;对待安置随军家属,政府每年专列经费,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直至其就业或其配偶转业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十七)对符合随军条件、有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干部家属,可以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免费进行劳动人事关系代理,待工作落实后再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
六、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十八)驻市部队应根据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军队干部子女教育工作措施的通知》([2005]政干发字第399号)精神,逐年安排部队幼儿园园舍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各级都要拿出经费,加大幼儿园教学设施配备、教师队伍培训的力度,提高部队幼儿园建设水平。
(十九)在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下,市、县两级应在当地安排质量较高的小学、初中,照顾军人子女就读,原则上不受学区限制。对军人子女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中考的,给予12分的加分照顾;军人子女上高中择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每个县(市、区、山)应安排质量较高的中小学与部队结成共建单位,互办实事,为部队干部子女接受优质教育创造条件。
(二十)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各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原在优质中小学就读的,可直接转入驻地同等学校就读。
(二十一)认真落实军人及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加强对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各级要加强对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领导,切实作为凝聚军心、促进部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大事抓紧抓好,尽心尽力帮助部队解决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问题。成立市驻市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协调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山)也要成立由军地领导和职能部门参加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互动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分析形势,落实优惠政策,及时解决驻市部队的实际困难。
(二十三)把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作为评比表彰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率和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率,发挥双拥共建推动就业就学工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