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干部的配偶,以及其他需要照顾的特殊对象实行指令性安置。对飞行员、团以上干部和参与完成重大任务表现突出的(如三等功以上或受军以上单位书面通令表彰)干部随军家属予以照顾安置。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等招聘考试的随军家属,采取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录用。
(四)用人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合理确定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和报酬,及时安排随军家属到岗上班。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
二、积极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五)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干部和家属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到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走自主创业、灵活择业、竞争就业的路子。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应主动到部队建立随军家属信息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其人数、技能、就业愿望等情况,进行就业指导,介绍就业形势,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做好随军家属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工作。
(六)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安置指导意见,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专场招聘会,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随军家属进行双向选择,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七)对招用部队干部家属的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以及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中,安排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八)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对已下岗失业的部队干部家属,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实施就业援助。
(九)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文件规定,凭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批复和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并免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7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