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投入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扶持优秀动漫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民族民间素材库建设,以及动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动漫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同时,适度调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等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加大对动漫产业的扶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已获得金融贷款、风险投资、个人资本、社会捐助等资助的动漫原创产品研究开发和创作生产的产业化项目。
(二)建立优秀原创动漫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创作生产内容健康、艺术性强、创新度高、群众欢迎的动漫原创作品,参与国家和省动漫原创大奖评选。鼓励动漫出版、播出、放映、演出机构和单位增加国产动漫产品比例,增加对出版、刊载、播出、放映和演出国产动漫产品的成本补偿。对济南电视台播出并向上推荐的原创动画影视作品给予奖励。积极鼓励、支持动漫企业举办和承办国际、省际、城际动漫交流和会展活动,大力培育动漫产业会展品牌。
(三)支持动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重组壮大现有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和参与各类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创作生产,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合资或合伙创办动漫企业。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文化领域引进外资有关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各类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创作生产。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和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有关优惠政策。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认定,由市文化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依据《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有关要求推荐,由国家和省级认定机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