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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首批国家试点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首批国家试点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200号)


各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青岛市城阳区、淄博市临淄区、枣庄市市中区、寿光市、嘉祥县、肥城市、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平邑县、禹城市、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泽市牡丹区、烟台市福山区、济南市天桥区、东营市河口区、即墨市、招远市等19个县(市、区)列入首批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试点启动的时间以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

  二、要建立健全市、县、乡、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组织网络,配备专兼职经办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要确保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登记和缴费信息记录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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