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坚持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重点项目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财政承受能力允许范围内,具体安排资金融入的规模、期限、方式和用途,确保融资规模适度、融资成本可控、资金结构优化、期限搭配合理。进一步规范资金融入程序,严格按照项目融资,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次、分阶段进行融资,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政府融资主要用于支持民生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项目。要坚持“政府统一决策、严格规范操作、依法加强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分别负责所融入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投向合理、管理责任明确、运作科学规范,切实发挥最大作用。要建立完善资金运作管理制度,统一预算,计划管理,确保资金合法运作、专款专用、高效使用。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融资的债务偿还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偿债能力。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项目单位为还款的直接责任人,要及时足额向融资平台偿还资金。融资平台为融入资金的第一还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统一对债权人履行还款责任。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当期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统筹设立偿债准备金,确保资金平稳运行。
四、进一步完善对政府融资的监管措施
融资平台要切实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做到融资有规划、投资有计划、使用有预算、偿债有来源、经营有保障,防止融资平台债务转变为财政债务,从源头上防止财政金融风险。要建立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将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与自营业务和其他委托业务分开,设立专门机构和专用账户,分别管理,独立核算。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将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上报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要加强风险监测,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动态变化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对政府负债项目的全程性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注重逐年消化历史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融资平台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经常性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加强财务监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偿还债务。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类担保承诺行为,对已实施的担保承诺进行全面梳理。未经批准,融资平台不得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鼓励采取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收账款或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增强平台信用,提高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