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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宁波市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宁波市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宁波市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若干规定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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