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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河流和东江源头,鄱阳湖滨湖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省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村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有效防止了向农村地区转移的工业企业的污染。实行健康养殖,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库和湖泊围网养殖规模得到严格控制;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实行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工矿废弃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申报程序。根据每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布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以奖促治”资金申报。“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会省财政厅审查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已有投资渠道的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按现行工作程序进行。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财政厅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将加强对“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的考核验收,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申报“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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