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28日正式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在申请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整改,并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3年。现将换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需提交书面材料
根据《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表(网上申报后打印并盖章);
(二)原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六)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八)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网上申报
已获得商务部合作司 “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http://zchq.ec.com.cn/fecp/denglu.jsp)电子钥匙的单位,登录系统后点击换证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没有电子钥匙的单位,应先联系国富安公司购买电子钥匙后再登录进行换证申请,咨询电话:67800319、67800241。
三、返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