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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珠府[2009]102号文)精神,为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以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的实施带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我局将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示范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一)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各项目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摸清本单位能源利用现状,找出能源利用不合理的环节,充分挖掘节能潜力。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各项目单位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以能源审计报告基础,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技改方案。

  上述两项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实施。

  二、加快示范项目的推进实施

  (一)依法开展节能技改项目招标。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节能技改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公共机构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二)积极实施节能技改项目。各单位要根据招投标结果,尽早与合作方签署合同与实施节能技改项目,项目应于2010年底前完工并组织验收。

  三、示范项目实施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各单位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将项目建设成为技术领先、机制创新、在本行业内具备复制和推广意义的节能示范项目,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及时跟踪,建立项目进度定期报送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书面报送市经贸局。

  (三)事后评估,做好项目技改效果评测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技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评测,并向市经贸局提交节能效果评测报告。

  (四)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该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的使用效率、项目的施工质量以及节能效果等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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