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9月28日 琼价监测[2009]23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价格监测网点的规范化建设是价格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价格监测网点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监测点,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工作需要,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价格监测点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价格监测点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属地分管的原则进行。省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全省价格监测点的建设规划、培训督导、定点单位标志牌制作、国家和省级直报监测点日常管理等工作;市、县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市县级价格监测点的设立、价格监测标志牌发放、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价格监测机构指省价格监测中心,市、县价格监测机构指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监测中心或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内设部门。
第二章 监测点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价格监测点的设立应坚持布局合理、权责明确、实效科学的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商品品种较全;
(二)其价格水平能够反映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及服务价格水平;
(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